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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1998年进这家公司,公司2008年1月1日与我第一次签无固定期合同,最近3-4年没有涨薪(目的是让自离),物价涨了很多,做得很无奈,对公司失去了希望,想同公司协商赔偿,再解除合同,可以要求补几个月,工资低于多少,可以按当地的标准.请指点,谢谢!

其他 2013-08-12 06:4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想与公司协商补偿,但公司不一定会同意。 如果公司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你可以被迫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 如果公司存在法定过错(如无社保、无合同等),可依法委托律师提起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加班工资、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和其他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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