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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原告主动要求卖我一套由国家粮食储备库自己单位盖得职工住房,在13年1月15日我同原告达成协议,并当天一次性给了原告购房款22万元整,原告将唯一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的门牌证给了我,(因为是粮库自己盖得只有一个大证)并且原告同意协助办理房产证,当天交易完毕并有 赵彩红和肖大付两个证人在场证明。 由于原告说她买的新房还不能入住,为解决原告的后顾之忧出于人道我便同意原告入住到7月31日,7月20日原告突然打电话说她的公婆不同意为由房子不卖了,后又说她买的新房没水没电不能入住为由不卖了,后来又说和原房主有纠纷不卖了,到最后原告说就是不卖了我们调解原告也拒不参加 ,到了原告起诉合同无效时又说出售房屋时未与丈夫商议,擅自做主引起了家庭纠纷,因房屋交易以过去半年多了,原告的丈夫天天在家 不会不知道,另外还有证人证明房屋交易时原告的丈夫在场,其原告解除合同的真实原因 是此地段房屋价格在半年内涨了千元左右,最主要的是交易的房屋马上就要被拆迁,原告在不惜牺牲人格,诚信 ,道义的情况下一心想强行解除交易,从而想获得更大的不当利益。 法院会支持原告吗,我的损失会得到赔偿吗

其他 2013-08-12 09: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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