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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家教工作,与单位的合同从09年11月到明年四月,工资是600+……+绩效工资,当时他们说绩效工资要综合工作成绩予以考量,在50-400之间,付工资时他们咬定第一月只有50,这违不违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一)以欺诈……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下合同?而且,他们收了我300块钱押金,以保证金的名义 我现在想解除合同,是否可以得到这个月工作的钱,以及300块的押金,需要交违约金吗?

其他 2009-12-15 15:13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您好,可以要回工资和300元押金,单位收押金本来就是违法的,如果当初没有约定违约金事项,就无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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