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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8年三人合股的股份责任公司的股东,但自2008年以来,法人利用职务之便假借公司名义用收款收据加盖公司公章、自己单独签名对外借款,其借款故意隐瞒公司其他人员,所有款项全部收进其个人腰包,其进行个人经济诈骗该怎么承担责任?我该如何采取措施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不胜感激

其他 2013-08-14 09: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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