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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找熟人张某买房,发现房本上张某不是产权人,但因是熟人仍然签了买卖合同,交了13万元房款。后来产权人不同意卖,张某就给我写了个条,说该房屋有纠纷,不卖了,但愿意退我13万外加补偿,一共20万。3年过去了,张某一直未给,我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因为合同违法,张某所写的承诺赔偿条也无效,只判决退回13万及利息。这判决对吗,之前张某给过我3万,那这3万的利息还算吗?我能要求赔偿我3年期间因房价上涨的损失吗

其他 2009-12-16 21: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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