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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是一家中介机构,原来由业务主管部门兴办,脱钩改制后现为私营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工商局注册的股东均为公司工作人员,但股东们均未出资,公司资产还是原主管局遗留下来的,现在有一人要离开公司,主张按股东退股分配公司资产,请问他的要求合理吗?

其他 2009-12-18 15:1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不合理,提供证明证明其未出资即可,要求其补充出资
  • 根据《公司法》第75条的规定,只有存在以下情形,股东才可以退股: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所以,公司成立后,除非具备以上的法定情形,否则股东不得擅自退股;但是,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的形式获得股权的对价。
  • 他可以选择退股,可以出卖或是转让,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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