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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于2012年8月从A公司离职的员工B某,在2012年4-6月期间,利用私刻的旧版公章对C公司进行商业诈骗,诈骗得来的钱款,全部是由C公司以现金形式给付B某。并且A公司在2012年2月已经进行了公司名称变更,变更公司名称后的旧版公章已经于当月全部上缴工商机关进行销毁(A公司可提供相关证据材料)。2013年9月被骗的C公司在多次向B某索要欠款无果的情况下找到A公司。请问A公司该如何进行处理?并且A公司在此事件中承担什么责任?

其他 2013-08-17 10: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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