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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与男方同居生活二十几年,期间男方一直没有与原配住在一起,原先与小三住出租屋后来住商品房,购买商品房的钱大部分是男方出的,有一小部分是小三借人的,但房主是小三的名字。同居期间,双方一起开修理店,生了三个女儿,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街坊邻里及男方的朋友都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在1993年,男方在外面包小四有了儿子,并买了一套商品房做分手费。男方一直有给原配及儿女生活费,和他妈妈的房屋都是他买的。同居期间,男方在外面不断包养女人,但很少给小三及三个女儿生活费,大多数是小三外出打工补贴生活费,学费大多是向小三亲戚借的,且以各种借口推脱到现在不还。很多时候,男方经常与小三发生争执,并且乱砸家里的东西,小孩都很怕他。现在小三身体有事没有工作,还有两个小孩要读大学。最近,小三发现男方在外面包养了个女人并生了女儿,且有三四岁了。男方经常隐瞒小三,骗小三没钱,却带那个女人去旅游玩乐。现在,小三想解除与男方的同居关系,并不想受到男方的骚扰,请问如何解除关系,并且小三能得到什么补偿,比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费等等方面?

离婚 2013-08-22 06:2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所以,小三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
  •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所以,小三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
  •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所以,小三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
  • 可依法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分割合伙财产、解决小孩抚养问题和抚养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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