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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8年3月13日在一家公司上班有3个多月,2008年6月19日下午公司突然叫我不要来上班,没有任何书面通知,当时我就找了工会来解决这件事情,因为公司没有与我签劳动合同,到今天为止这件事情还没有解决,还有1个月零18天半的工资也没有接,反而公司说我是自己不来上班,按辞职处理,还要我赔偿公司损失2000多元钱,请问一下我是否可以维护自己的劳动合法权益,要求公司按劳动合同发八十二条规定来赔偿我呢?

其他 2008-06-25 21: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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