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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办理入住时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服协议”,其中约定如果我不按期交纳物业费,逾期按日千分之三交纳滞纳金。后来因我入住时报修的电路混路问题至今未修,所以从2008年2月开始未交物业费,现在他们要求我补交物业费并支付滞纳金。 现请教律师:我当时签的协议是作为入住时必签的文件,并未与我们协商,约定滞纳金有效吗,另物业公司有权收滞纳金吗?谢谢!

其他 2009-12-17 13: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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