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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合同上注明的月工资为1587元,并未注明其中包含有公司的津贴补助数目。现在公司是按照1100元为加班费计算基数,理由是公司的管理制度中规定员工的月工资包含有标准工资和各种津贴补助;并以公司的规章制度有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在发放公司的管理制度时员工也有签收,是属于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且加班费计算基数没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为理由,拒绝按照合同上的月工资数额为计算加班费的基数。我认为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和劳动合同不一致,违背《劳动合同法》上的条款,况且劳动合同上也没有注明津贴数目,不应该有法律效力。对于这样的情况,我是否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追补所欠的加班费?当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法规及合同相抵触时,谁说了算? 如果劳动仲裁判决不支持我的申诉请求,我又应该怎么办啊?

其他 2008-06-26 07:11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上也没有注明津贴数目,就应当认定为基本工资。你不仅可以据此标准主张加班工资,而且可以按公司规章制度主张各项津贴!——如满意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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