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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了解原文内容作为工龄认定依据

仲裁 2018-03-27 20:12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正确理解文件,公开回答如下: 国劳办发【1994】376号和国劳办发【1995】104号文件相继四个月发出,是两个统一的文件,缺一不可。 国劳办发【1994】376号阐明国家的一贯政策,此政策不可否定和改变,在没有该文件之前,党和国家的政策也一贯如此。 国劳办发【1995】104号文件是对执行国劳办发【1994】376号文件的具体说明: 一,对于辞退、除名和自动离职职工,一律按照国劳办发【1994】376号文件的政策精神看 待; 二,在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即依靠溯及力作为工龄合并计算的依据),文件在此处运用“溯及 力”,既符合运用溯及力的法律规定,又符合除名职工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的 政策,指明了缴费年限(重新就业时间)是合并除名职工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三,除名职工如果没有在缴费年限中缴费,其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依然存在,不得否定,不得取 消。因为“除名”是企业对违纪职工采取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手段,并不是企业对犯错、犯 罪职工的开除公职处分,党和国家的政策一向是认真对待、泾渭分明。 四,如果除名职工没有在缴费年限(重新就业时间)内缴费,其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仍不足最 低缴费年限的,退休领取养老金之前,建议其补足规定的缴费年限。
  • 1、职工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带薪年休假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时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2、“累计工作时间”的计算应提供如下有效证明作依据:
    (一)档案有记载的累计工作时间;
    (二)单位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三)劳动合同书证明的有效工作年限;
    (四)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材料证明的工作时间。(上述工作时间不得重复计算)
    3、职工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 工龄的认定标准就是实际工作的年限。一般工龄是指职工从事生产、工作的总的工作时间。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本企业工龄(连续工龄)是指工人、职员在本企业内连续工作的时间。一般工龄包括连续工龄,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同时就能计算为一般工龄;但一般工龄不一定就是连续工龄。连续工龄和本企业工龄在含义上有一些差别,即连续工龄不仅包括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而且包括前后两个工作单位可以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
  • 【一般工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第三十八条规定:
    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本企业工龄】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191号第一条规定:
    “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时间。
    从参加工作到正式退休为止。
  • 我从1982在一家集体单位工作5年后自动辞职,1986年在公交公司做临时工1992年转正后工作至今现已到退休年龄,我想了解一下我前10年的工作可能当连接起吗?
  • 正确理解文件,公开回答如下: 国劳办发【1994】376号和国劳办发【1995】104号文件相继四个月发出,是两个统一的文件,缺一不可。 国劳办发【1994】376号阐明国家的一贯政策,此政策不可否定和改变,在没有该文件之前,党和国家的政策也一贯如此。 国劳办发【1995】104号文件是对执行国劳办发【1994】376号文件的具体说明: 一,对于辞退、除名和自动离职职工,一律按照国劳办发【1994】376号文件的政策精神看 待; 二,在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即依靠溯及力作为工龄合并计算的依据),文件在此处运用“溯及 力”,既符合运用溯及力的法律规定,又符合除名职工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的 政策,指明了缴费年限(重新就业时间)是合并除名职工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三,除名职工如果没有在缴费年限中缴费,其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依然存在,不得否定,不得取 消。因为“除名”是企业对违纪职工采取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手段,并不是企业对犯错、犯 罪职工的开除公职处分,党和国家的政策一向是认真对待、泾渭分明。 四,如果除名职工没有在缴费年限(重新就业时间)内缴费,其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仍不足最 低缴费年限的,退休领取养老金之前,建议其补足规定的缴费年限。
  • 正确理解文件,公开回答如下: 国劳办发【1994】376号和国劳办发【1995】104号文件相继四个月发出,是两个统一的文件,缺一不可。 国劳办发【1994】376号阐明国家的一贯政策,此政策不可否定和改变,在没有该文件之前,党和国家的政策也一贯如此。 国劳办发【1995】104号文件是对执行国劳办发【1994】376号文件的具体说明: 一,对于辞退、除名和自动离职职工,一律按照国劳办发【1994】376号文件的政策精神看 待; 二,在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即依靠溯及力作为工龄合并计算的依据),文件在此处运用“溯及 力”,既符合运用溯及力的法律规定,又符合除名职工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的 政策,指明了缴费年限(重新就业时间)是合并除名职工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三,除名职工如果没有在缴费年限中缴费,其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依然存在,不得否定,不得取 消。因为“除名”是企业对违纪职工采取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手段,并不是企业对犯错、犯 罪职工的开除公职处分,党和国家的政策一向是认真对待、泾渭分明。 四,如果除名职工没有在缴费年限(重新就业时间)内缴费,其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仍不足最 低缴费年限的,退休领取养老金之前,建议其补足规定的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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