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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在2000年开始同居的,孩子都七岁了,就是因为各种原因我们一直没有去办理结婚登记,现在因为感情不和想要离婚,可是听说我们的夫妻关系根本不符合法律上的夫妻关系,至多就是同居,那同居关系如何处理呢?我能去法院起诉吗?

离婚 2009-12-17 09:41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同居关系如何处理的问题:   根据你的情况确实是只能当作的同居而不是事实婚姻关系。事实婚姻在1994年2月就开始界定了。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一般的非法同居关系法院不予受理,但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纠纷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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