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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金某临刑前留下遗书,表示“在死后愿捐献心脏、肝脏器官,并将因此而得款6万元留给自己年迈的父母及未成年的3岁女儿作为补偿”。 执行死刑后,被害人洪某的家属则提出,这6万元属于死者的遗产,应优先偿还杀人犯侵权行为之债。原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曾判决杀人犯应支付给死者家属20万元死亡赔偿金和800元的丧葬费。于是,受害人的家属要求先偿付这其中的6万元。 死刑犯金某生前没有任何财产。 而金某的父母认为,“6万元不属于金某的遗产,应按照金某遗书的意思归他们和孙女所有”为由进行抗辩。 1、这份对死后捐献心肝获款6万处分的遗嘱效力如何? 2、捐献心肝器官所获得6万元是否属于遗产?应优先偿还其“侵权行为之债的债务”,还是优先赡老育幼?

争议解决 2009-12-17 09: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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