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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去年五月与一工地老板签定了一份租赁协议,他把一些钢管租给我使用,当时约定的时间是五月七日至五月三十日,到六月一日时他叫了他工地上的一个人来拉走了一小部分钢管,六月三日他本人来取走了那些钢管的租金。但东西一直没有拉走。不过当时租赁协议上注明了拉运由他自付。可到今年的六月他竟然将我告上法庭,让我支付他一年的租金并赔偿他工地上的人拉走的那些钢管。我想不通的是他合同期限到期他不拉走怎么还会问我要租金呢。我该怎么办。

仲裁 2008-06-26 11:01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对方认为你们在2007年5月30日后你们之间转为不定期租赁,因此向你索要租金。但我认为,对方应当向法庭提供你在5月30日以后继续使用钢管的证据,才证明他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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