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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物权纠纷案一审二审都胜诉,对方不服向高院申请再审,高院以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6项,指令中院再审,请问改判的机会大吗?请问再审会开庭审理吗?这次开审是按第一程序还是第二程序?谢谢!

其他 2015-03-15 00:5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一、开庭前的准备  (一)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庭  (二)宣布法庭纪律:  (三)审判人员入庭程序  二、法庭调查前的准备  (一)宣布开庭、核对被告人的人身份  (二)宣布案由案号  (三)宣布到庭人员的姓名及其身份  (四)告知被告人相关的诉讼权利  (五)征询回避  三、  法庭调查  (一)宣读与陈述  (二)讯问和发问  (三)定罪事实的调查  (四)量刑事实的调查  (五)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  (六)宣布认证结论  (七)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法庭调查。  四、  法庭辩论  (一)定罪辩论  (二)量刑辩论  (三)刑事部分法庭辩论小结  (四)附带民事部分的辩论  五、被告人最后陈述  六、休庭评议  (一)定期宣判的情形  (二)当庭宣判的情形  (三)退庭程序  七、宣判程序  (一)入庭程序  (二)继续开庭  (三)起立宣判  (四)退庭程序  八、送达
  •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不服刑事生效判决的,有权申请再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该称为申诉)。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第二百四十一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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