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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开业多年以来,没有专业的HR,老板也不重视,一直没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现在聘请了专人管理,发现以下问题: 1、有工作过十年以上的员工一直没有签定劳动合同; 2、0--10年以内的员工也均没签劳动合同; 现在要把以往没有签定的劳动合同的员工全部签定劳动合同,针对以上二类员工如何做到合法与员工签定,把企业风险降到最低?

其他 2016-06-21 11:20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补签劳动合同事宜需把员工分开逐步实施,弄不好会发生群体性事件,直接影响企业生产,严重的会拖垮企业。十年以上员工具体看用工需要,能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通过支付经济补偿方式让不需要的员工离职,需要的人才可从入职起为其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龄不长的,逐步实施签订期限不长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员工有异议,要从入职时补签,只能补签;入职一年内的,应尽快从入职时补签,或者拖到一年后再签,建议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逐一告知操作方式。
  • 建议公司聘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具体来电咨询。
  • 公司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会承担商业秘密得不到保护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条款;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范围和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就很难证明哪些属于商业秘密。若员工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违反竞业限制的规定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无需承担违约责任,这对企业的发展十分不利。
    会承担成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的,就视为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你双倍工资,补交社保,如果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还应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规定详见《劳动合同法》第82、38、46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27条)。关键一点就是证据,需要你和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证据。
  • 十年以上的员工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公司也可以主动与其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其同意签订的也是合法的;十年以内的员工公司可以与其签订三年或五年的劳动合同,对于入职一年左右的员工,应做好安抚工作,避免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建议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逐一告知操作方式。
  • 十年以上的员工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公司也可以主动与其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其同意签订的也是合法的;十年以内的员工公司可以与其签订三年或五年的劳动合同,对于入职一年左右的员工,应做好安抚工作,避免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详询可致电陈志开律师。
  • 建议公司聘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具体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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