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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女、49岁、于7月30日住院一周后转入心外科、8月6号8点开始手术、预计手术时间4小时、等到6小时左右时通知家属换瓣后心脏不能复苏、要有心理准备正在想办法抢救、手术做了十个多小时大夫说又做了搭桥手术心脏才复苏但病人现在血压很低危险很大、推进了重症监护室。第二天零晨4点突然通知家属发现有漏血点需要第二次手术、又推进手术室进行了4个小时手术、又回到重监室、紧接着三天的时间用了大量药物患者不排尿全身出现水肿、造成多个内脏出现并发症、最后死亡。另外手术前说不到55岁不用做造影就没做。请问医院有责任吗?

其他 2019-02-12 14:55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你好,根据你的叙述,医院有违背诊疗规范的地方;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权;专业医疗纠纷处理律师,如需帮助,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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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事故纠纷要看患者死亡的原因以及医院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如果患者的死亡是因为医院的诊疗过程中的过错导致的话,根据过错情节来确定是医疗过错或者是医疗事故。如果医院没有过错,那既不是医疗纠纷也不说医疗事故。但是具体情况要看你能提供的证据材料。如果涉及费用较大,建议聘请专业律师全程帮助。
  • 医疗事故概念与民法上医疗过错概念并不等同,前者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承担法定责任的前提,后者则从民法侵权理论中的过错原则引申而来;从逻辑层次上看,前者内涵远小于后者,因此构成医疗事故的,必然存在医疗过错,而构成医疗过错,则不必然构成医疗事故。尽管《条例》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仅仅是处理医疗事故的特别规定,其适用的范围仅限于医疗事故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是患者的生命或者身体健康因为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受到损害,则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由医疗机构对患者受到的损害承担医疗过失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   以医院违反医疗服务合同为由追究其违约责任,根据2003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因此,尽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均认为“不属医疗事故”,但仍应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令医院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 你好,根据你的叙述,医院有违背诊疗规范的地方;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权;专业医疗纠纷处理律师,如需帮助,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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