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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第一轮承包时,我家由父母三姊妹和小的兄长和小妹(已故)等七人共同参与承包土地,我大兄长家已经自立户参与承包土地,我小兄长结婚后,我父母将两人名下的土地分给其管理使用,剩余五个人名下,我母亲与姊妹五人共有使用,后我姊妹三人出嫁及小妹病逝,于是将该土地交付二兄长管理,所以用于二老赡养所需,二老去世后,兄长二人便将土地一人一半予以了分割并占有使用。我姊妹三人多次找二人要求返还该土地承包管理权,小兄长同意将其占用的部分拿出,大兄长予以拒绝。

其他 2013-08-20 21: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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