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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院时医疗机构对伤者病历中没有写明需要护理及需要休养时间,而是要每次复查时医疗机构开具一个月的假条,因当事人在工作地发生事故而回居住地养伤,不便每月到所救治的医疗机构开具休假证明,而保险公司又不认可事发地以外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后由当事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委托合法伤残鉴定机构作出伤残等级鉴定,并由伤残鉴定机构做出的护理期限及误工期限以及伤残鉴定机构收取的鉴定费,法院是否应采纳认可。

其他 2013-08-25 13: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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