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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租用私人车辆配给我个人使用,发生交通事故,对方全责,我受伤住院,对方与保险公司自作主张将受损车辆拖到修理厂进行定损及修理,一直没有通知过我,车辆维修近8个月,我伤情好转后回单位上班需使用车辆,无奈之下向对方索要修理厂电话联系,先行垫付车辆维修费后才将车取出,请问律师我是否可以向对方要求赔偿这8个月的租车费用,如果起诉,是以我工作单位名义起诉还是以我个人名义进行起诉?

其他 2013-09-09 11: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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