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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的合同于2009年12月31日到期,现公司还未和我续签合同,我想于2009年12月25日递交辞职书,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于2009年12月31日办理离职手续? 2、我还有5天带薪年假未休,并且10月份加了一天班,共计6天。但是从12月26到12月31日只有4天时间可供休息,请问剩余的2天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劳动法补偿我工资?(备注:1、我公司是每周6天制,2、公司从未安排我休年假)

仲裁 2009-12-20 20:28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不需要递交辞职书,合同到期不续签合同就可以办理离职手续,未休得加钱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折算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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