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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三年,女方来时带了个孩子,现在女方不辞而别,我们能得到应有的抚养费吗?给女方的彩礼钱能要回来吗?同居期间一直和睦相处,女方在同居前怀了前任的孩子,我们并不知情,并且女方欺骗我们说是我们的孩子,孩子是在我们这里出生的,出生证明上孩子父亲一栏也是我的名字,请问,这个孩子我们能得到抚养权吗?我们怎样才能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如果不能,我们能得到怎样的赔偿?

离婚 2013-09-05 06: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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