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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2月13日林某向孙某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2年,约定首年利息为6万,如未能按期还款则每月支付2.7%违约金,林某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孙某。1997年12月林某的借款期限届满,但林某因无力归还而到外地谋生,期间未与孙某联系,也没有收到法院任何传单。直至2008年6月,林某才通过房管局得知房屋已于2001年通过法院以26万的低价格拍卖给严某,这种情况下,林某可不可以主张自己的应得的权利?

抵押担保 2008-06-29 07: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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