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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暂停后对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有什么影响

工伤赔偿 2019-09-07 04:47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可以进行鉴定,没有卖社保也可以,只不过全部由工厂承担赔偿。
  • 应该没有什么影响。
  • 应该没有什么影响。
  • 没有什么影响。
  • 视同工伤的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一、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及申报: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带以下材料到其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1、《社会保险登记证》及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4、

    进行工伤职工登记的用人单位,应另行出具:

    (1)《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2)《工伤证》;

    (3)《北京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增、减情况表》;

    (4)工伤认定结论;

    (5)《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确认结论》;

    (6)《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确认申请表》。

    二、办理参保手续:

    1、

    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签定《北京市参保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协议书》。

    2、用人单位填报《北京市工伤保险参保单位登记表》、《北京市工伤保险基数核定表》和本单位上一年职工工资总额的证明等材料,并由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

    3、新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中无明确

    经营项目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应按照《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表》中的第二类行业的“行业基准费率”,确定参保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费率。

    4、用人单位如有工伤职工应携带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北京市工伤职工登记表》。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初次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需准备该单位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复印件,单位法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该单位所有员工的劳务合同,身份证复印件。资料备齐后到社保局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并缴纳职工的工伤保险费。单位参保缴费后有人员变动及时将变动人员名单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位初次参保交费的次月新发生工伤的职工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开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可以进行鉴定,没有卖社保也可以,只不过全部由工厂承担赔偿。
  • 如果受伤时存在工伤保险,则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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