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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24日我驾驶小型轿车与无牌照摩托车发生事故,经交警大队事故科鉴定我是主要责任,对方是次要责任。摩托车驾驶人受伤,住院十几天出院,住院费用全部由我出。当时对方要求误工费等15000元,我没给,提出车来就再没和对方联系。于2013年8月26日收到法院传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付原告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交通费,摩托车损失费,鉴定费等共计人民币10000元”。我想问我应该给吗?

其他 2013-09-07 07: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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