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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企业我村河滩地采矿,给康县国土资源局上交十五万元环境恢复保证金,金,村干部向资源所所长请示,所长说局里同意,十五万元也收了。采矿企业和承包谈好价格,并给所在的村庄给二十万元的修桥款,,村干部在见了保证金条据,电话请示后与采矿企业签了复地修桥的采采矿协议,后查封,但法院对占地企业,国土部门判无罪,对一寸土地东占的村干部判乱占耕地罪,我们不服于7月22日上诉到中院,一月过去没有通知我们。

诉讼 2013-09-12 08: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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