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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河北省清苑县冉庄镇东孙庄村人,京石高速铁路从我村通过,我家的耕地部分被征用;清苑县人民政府(清政办2008/20号)文件通知为每亩按平均年产值(2008元/亩)16倍计算为32128元,由县拨到乡,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挪用,违者严肃追究责任。 但是放到农民手中只有80%。其余部分村委会截留,村委会这样做是否合理?我该怎么办?谢谢!

行政诉讼 2009-12-22 21:3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目前规定,征地补偿费一般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必须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如果认为征地补偿费太低,可以要求增加。 你说的村委会“截留”的情况,一般情况下是允许村委会留一部分征地费的,以便村集体的再发展。 如果还有疑问,可以来电咨询。
  • 土地补偿金村委会支配20%,合理。
  • 向县检察院控告村干部贪污,向县政府反映村干部违法。
  • 向县政府反映要求村委会返还截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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