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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入职东莞某工厂担任高级销售员,在该厂工作四年,去年过年时因身体不舒服去医院诊断为尿毒症,从2012年10月入住东华医院治疗,厂里面每个月给了我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作为医疗期工资,一直支付到上个月,现在人事部门说我早过了医疗期,去做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丧失劳动能力。现在人事部门通知我要解除我的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支付我一个月的代通知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支付我4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因为我是不可治愈的绝症决定支付我12个月的工资作医疗补助。但我的社保缴纳年数不够15年,而且我才35岁,不能办理退休也办不了病退。我看到《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7条第8条说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为1-4级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享受退职或退休待遇。但不是解除劳动合同。我想问公司的赔偿合法吗?公司可以解除我的劳动合同吗?不能退休可否享受退职待遇,退职是什么待遇?

其他 2013-09-21 07: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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