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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因为经营有困难向投资公司借款10万,利息3%,借款期限2012年10月9日到2013年4月8日,我做连带担保人,还款期限是贷款本息还清为止,到期后朋友还不上,又和投资公司签了个延期合同,金额为12万,利息5%,找了我们另一个朋友担保,期限3个月,到期朋友没有还上前,投资公司把朋友,我,还有后面那个担保人一起告上法庭了.我要替朋友还钱吗? 朋友到期又签了新合同,也换了担保人,我应该不用承担责任,如何和法院说呢?

其他 2013-09-23 08:0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同时提供新担保人,视为对原合同主要内容的变更,而对方表示接受的,可以视为解除原合同,原合同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 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同时提供新担保人,视为对原合同主要内容的变更,而对方表示接受的,可以视为解除原合同,原合同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 应该没有超过担保期限,债权人可以起诉你们主张还款。你没有在延期和同上签字,是不需要对后续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对于之前的债务应该承担担保责任。
  • 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同时提供新担保人,视为对原合同主要内容的变更,而对方表示接受的,可以视为解除原合同,原合同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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