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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给上了保险即四险但是交保险的费用要自己全部交,我想问这种情况是否合法,不合法是犯了什么法?

案件执行 2008-12-12 23:45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不合法
  • 不合法!
  • 你好,不合法.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北京市的一些地方法规和政策.
  • 北京市各种社会保险缴纳比例一览表 依据及 比例 保险种类 主要法规依据 月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 职工个人 基本养老保险 北京市政府[1998] 2号令、京劳险发[1999] 99号、京社保发[2002] 75号、京劳社养发[2002] 176号 本市及外地农村户口劳动者(即农民工)从1999年6月1日起实行 按被保险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农民工按北京市公布的上一年度最低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即补充养老保险。 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农民工按北京市上一年最低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达到退休年龄退休后不再缴纳。 失业保险 市政府[1999] 38号令、京劳险发[1999] 99号。 本市及外地农村户口劳动者(即农民工)从1999年6月1日起实行 按被保险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工按北京市公布的上一年度最低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含本市和外地城镇户口的劳动者)。农民工个人不用缴纳 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后不再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 市政府[2001] 68号令和[2003] 141号令 京劳社医发[2001] 18号 京劳社医发[2001] 16号 京劳社办发[2004] 101号文件规定, 外地农民工从2004年9月1日起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 按被保险人缴费基数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被保险人缴费基数之和的1%缴纳大额医疗互助金(外地农民工由个人和单位共同选择一种方式缴纳医疗保险) 本单位再按被保险人缴费基数之和的4%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单位内部留用并报销。不用向社保中心缴纳) 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再按每月3元缴纳大额医疗互助金(若本人月工资低于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 %的,则按市平工资的60 %为缴费基数)。退休后只按每人每月3元缴纳。 外地农民工由个人和单位共同选择一种方式缴纳。 工伤保险 市政府[1999] 48号令和[2003]第140号令,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文件规定 外地农民工从2004年9月1日起参加本市工伤保险 按本企业上年度被保险人月均缴费基数之和的60 %为基数,按不同行业费率的0.5%—2%缴纳(外地农民工另有规定)。 事业单位职工及其外地农民工暂不缴纳 职工和外地农民工个人都不用缴纳 生育保险 市政府 [2005]第 154号令发布。 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按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0.8 %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不能低于上年市平工资的60 %)。 职工(包括男女职工)个人不用缴纳
  • 这位朋友,您好! 1、公司应当承担其应缴纳的份额。 2、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如果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可向本律师发布一对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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