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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单位在向乙单位发调查取证函时,虚构了一个不存在的事实,要求对方在已经拟好的三种情况中的选题以是与非中的形式钩选,并要求乙单位以盖公章确认。请问各大律师,以这种方式取得的调查函是否有证明效力?是否属于诱供证据?本人对法律不够了解,用词不当,见谅!

企业法律顾问 2013-09-05 14: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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