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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2000年离婚,我与老公01年结婚并生有一男孩,老公与前妻子生有一男孩(现20岁)扶养权归女方,老公患高血压八年,凝血功能障碍二年,现已无劳动能力,就我一人做点小生意支付我们三人的生活,现老公的前妻子要求我们支付孩子上大学(民办三年制的,学费较高,全年学费共1万5仟元,生活费每月1200元)的一半费用,我无力支付一半的费用,只能每年给7000元,请问有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可以少支付点?

离婚 2013-09-02 14: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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