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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王某某,中专文化,重庆市某县中心卫生院中医师,具有执业医师资格。2005年8月28日晚,居民李某某被不明毒蛇咬伤右足背,伤后自行在家用中草药外敷。次日,李发现该右足背红肿,当晚,李妻请王到家为李治疗。经王诊断为“病毒性感染”,在未作青霉素皮试的情况下,为李输入青霉素,当液体输入2/3时,王离开李家。其后不久,李出现畏寒,王前往用盐酸丙嗪25mg予以肌注,李症状缓解。 8月30日下午14时许,李到王家治疗,测得体温39.6。王即为其输入甲硝唑流向液100ml,碳酸氢钠注射液100ml加葡萄糖液100ml.当液体只剩约30ml时,李病情加重,出现呕吐,高热42.C。王即以盐酸异丙嗪25mg为其肌注,症状仍得不到缓解。李妻要求急送附近的医院治疗,且找了一辆三轮车准备送李,王以观察病情为由拒绝。约十分钟后,王见李病情仍未缓解,才拨打“120”急救电话。一小时后,“120”急救车到达,由于李病情危重,遂送附近中心卫生院抢救,终因抢救无效,李于当晚22时35分死亡。经鉴定,李系全身感染,继发左侧中脑,桥脑出血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本案例如何定性?王医师应该承担何责任?为什么?

其他 2009-12-24 11:25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1、本案卫生院具有以下过错(1)未做青霉素皮试即为患者输注青霉素;(2)违法在医疗机构注册地以外进行诊疗活动。但是否构成医疗事故需经法定鉴定机构鉴定。 2、王某如系履行职务行为,其造成的损害后果由医院承担,医院可以内部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处罚,卫生行政部门也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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