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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工矿企业合同工,06年6月跟本单位签署了一份购房合同,欠款4万元,合同内容规定每月从工资中扣除800,50个月还清.08年我所在单位跟邮政储蓄所签署了代发工资协议,需要我自己去所在单位财务科缴纳800元房款,期间缴纳了两个月,后来嫌每个月麻烦,想存多点交一次。但是从今年10月份开始到现在银行扣押我两个月工资没有入账,说是单位给出具了一份我的欠款证明,不让入账。我想问下银行如此操作是否有违规行为,单位与邮政储蓄签署的代发工资业务是否允许有次行为?请帮助解惑。先行谢过了!

其他 2009-12-24 22: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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