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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你们好。我是一名将于2011年毕业的研究生,在2009年四月份与某单位签订了联合培养协议。协议中规定,学生(我)毕业后必须到该单位就业,同时单位向学生提供35000元的培养费(其中学校扣除5000作为管理费,学生只能得到30000)。如果该学生毕业后不到该单位工作,需返还35000元的培养费,另外缴纳5000元的违约金。当初四月份签订合同时只有学生签了名,公司方以没有带公章为名要求把合同全部带回公司,等到盖完章后再将合同寄回。可时至今日(2009年12月24日),公司仍未将合同寄回,培养费更是没有音讯。学校方也没有对签约学生进行任何专门“培养”。在此情况下,如果该学生向公司提出“不去公司工作”,是否算作违约,是否需要缴纳违约金?

其他 2012-01-03 11: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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