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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章某某,男,30岁,农民,住浙江兰西市墩头乡溪滩村。被告人章某某于1992年麦收时,曾为晒场之事与本村村民祝某(被害人)发生争吵,遭到祝的辱骂,对此怀恨在心 ,伺机报复。5月14日早上,章某身藏铁棍,到祝家见祝挑粪外出,举棍朝祝头颅部猛击数下,致祝当场死亡,尔后将尸体扔入水缸中,并在水缸中洗净铁棍和手,用水冲洗地上的血迹,然后逃离现场。回家后立即将溅有血迹的衣,裤及布鞋烧毁,继尔将未烧完的布鞋底和灰埋于其父稻田中,将铁棍藏于其父家中,然后骑车外出理发。

刑事辩护 2009-12-25 13: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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