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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04年进厂签订劳动合同做技术员,后与2007年做销售员,并在公司的规定《销售员业务费结算标准》协议中签名,协议规定对货款不能按时收回的,销售人员应承担相应利息;造成货款无法收回的,销售人员应用平时累积结存的风险基金赔偿并追究经济责任。到2008年底在所做业务中,一笔苏州企业由于经营不善,致使其关闭,其中有6万元货款收不回,另一笔由于企业老总突然病发身忘,致使货款5万元也没收回.且本人在做两年的销售员期间每月只领到900多元的工资,业务费做为未收到货款的利息赔偿给企业。2009年3月本人辞职离厂,由于原来做销售被公司扣下的风险基金只有2000元,所以现在企业向我索赔未收回的货款,私下协商后,企业提出赔偿5万元。请问我应否赔款,赔多少是合理的?

仲裁 2009-12-26 09:34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一、企业这样做是在转移自己的经营风险,是无效的行为。 二、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借口收取劳动者押金。 你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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