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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外资企业工作9年(2004年9月1日入职,2005年1月1日签定合同,为期3年.至今共签定了3次合同),今年合同到期,公司不想继续与我签定合同.公司说按2008年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开始计算工作年限和经济补偿.即从2008年开始以后的工作年限给予补偿,以前的工作年限不给予补偿.是否合法?

其他 2013-09-09 14: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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