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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因工伤导致了肾损伤,因工作单位未提供较好的医疗条件和照顾,在未治愈时出院回家乡,施工方当时给予包含住院医药费和当时工资在内共12000元赔偿,后包工头出面要求我们签订一份约定,要求以后生死自己负责,但我们对当时病情并不太清楚,2007年冬在同一家公司工地劳动时突发肾病,后病情越发加重,至今需靠透析续命,据病人描述当时工作环境恶劣,劳动强度大,病人是在施工方许诺会找工人换班的情况下才同意上班的,可事实并非如此,施工方并未积极找人换工,导致了病人急性发作,在此,请问我方要求赔偿是否合理,应从哪几点去与公司谈定赔偿?在不知病情的情况下由包工头代替公司出面所签订的生死状死否具法律效力?谢谢!处于困境中的家庭急需您的指点

调解 2010-01-17 14: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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