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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会计师事务所,发生的以下业务都和客户严格的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签订了正式的合同,所有合同上均标明了服务收费金额。现有如下四类合同: 1.财税顾问、税收筹划的合同 2.代理记账合同 3.代办工商、税务的注册登记、变更、注销事项的合同。 4.为客户出具审计报告的合同 问题一: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地字〔1989〕第034号” 的规定:“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那么,会计师事务所和客户签订的财税顾问、税收筹划的合同是否符合此项规定?是否缴纳印花税? 问题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1]155号” 第十四条的规定:“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那么,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以上四类合同均标明了金额,这四类标明了金额的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关于以上问题,我同时给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咨询栏目、以及深圳市地税局123662纳税人咨询邮箱发过邮件咨询过,可是国家税务总局给我的答复是这样一句话:您所咨询的问题,总局已转交给你们当地的地税局解答,请您耐心等候。。。。。晕)。深圳市地税局用电话给我回复的倒是挺快:让我亲自去主管的地方税务分局,拿着以上合同,找专管员鉴定是否应税合同------晕,专管员的水平参差不齐,口头鉴定也不会有法律效力,我是不会上门找专管员的。所以我特意向您们请教:根据你们的丰富理论和经验,以上合同按照法规政策是否贴花?在实际工作中,各个事务所又是如何操作的?谢谢您们在百忙之中不吝赐教!

其他 2012-07-08 08: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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