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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广东茂名人,于1998年与同厂一女同事认识后半年后同居(女方是广西人).隔年生了一个女儿(当时我没有跟女方领结婚登记证).2000年我出资10万元给女方一个人回老家做生意,不久女方与另一男人的同居.当时给我发现,我与她分手.我们曾有口头协议女儿跟女方,10万元投资金作为女儿以后的生活费,(后来女方和后来同居男人生有一儿子).现在女方经常与女儿为藉口问我要钱,我不想给,请问我拒绝给女儿的生活费合法吗?如果我现在与女方就女儿问题写协议书法律认可有效吗?协议书该怎样写?因为女方就女儿的问题经常在骚扰我的生活,我因为这问题已经断送了几个来之不易的女朋友了.请在百忙中抽空指教我该如何通过法律途径处理好我和我女儿的问题.如果我交给法院处理,会有哪样的结果?等待回复! 附件(0 个)

离婚 2009-12-26 22:5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可以与女方协商处理好女儿的抚养问题,可以与她签一书面协议。
  • 如果你能证明原来给女方的投资已变为你女儿的抚养费,那么你拒绝给你女儿的生活费就有理由了,建议你先与女方协商解决问题,协商不成女方起诉你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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