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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以下称申请人)作为业主发包的 工程已与 (以下简称承包商)签订了编号为 — 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 为了上述施工合同的顺利实施,甲方接受申请人的委托,为申请人向承包商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甲方与申请方已签订编号为——的《工程款支付委托保证合同》(以下简称《委托合同》); 为确保《委托合同》中甲方的有关权益,现乙方愿意以第三人方式以其所有的(或依法有权处分的)(以下简称抵押物)为申请人向甲方提供反担保,双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其他 2008-07-02 02: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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