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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故人甲与乙是生前好友,乙将5000元放在甲那里让甲给代缴养老保险等费用之用,甲将这5000元以自己的名字存入工商银行,甲亡故后,甲唯一的子女丙认为自己没有精力再替乙办理事情,故将5000元的定期存单转交给乙的好友丁,后来乙需要用钱,打算取回这5000元钱,这时候丁发现存单遗失,并且不承认丙将该存单转交给过自己,丙和丁一同到工行查询存单,银行方面需要提供公证,请问公证处能不能仅只针对这5000元出公证证明,这跟遗产证明有何区别,一般费用如何收取?为取出这5000所发生的费用应该由谁承担?

其他 2011-10-22 15: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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