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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行有一笔贷款370万元,用两层楼作抵押,该抵押物分别为四楼、五楼各有产权证,但在当年抵押时办了一个他项权利证。现在债务人还不上贷款,起诉至法院,法院依法拍卖了4楼,5楼因案外人有异议,目前尚在诉讼中。六楼拍卖得款276万元(评估价值402万元),我行收回后冲减了贷款本金,但该笔贷款滋生的利息已经达到近190万元,尚未回收。现在我行需为买受人解除抵押。在产权登记部门办理业务时,产权部门要求解除两层楼的抵押,为第5层出具新的抵押权证,且第5层的权利价值为370万元减去296万元的余额,我行很担心这样设定权利价值会影响我行债权的实现,今后7楼拍卖后,能不能只给我们支付94万元的拍卖款(评估价值300多万元),而不予以支持群不贷款的利息以及所发生的费用。急盼回复,谢谢

银行 2009-12-28 20: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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