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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9年11月9号来到苏州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上班的,我应聘的是网站管理员的职位,9号正式上班,在应聘的过程中,公司负责人即总经理这样承诺的,试用期为一到三个月,试用期工资1500元一个月,我们公司发放工资的时间的每月25号,自2009年11月9日到2009年11月30,我十一月份的工作时间应该是21天。按照1个月1500计算,1500除以30天,每天是50元,我工作了21天,应该是1050元,但是到12月25号发工资的时候,却只给了我950元,老板说期间有两个礼拜天要扣除掉。另外公司还有什么保密费什么的,是200元 ,不过这个没扣,我不知道这个是不是合理。按照常例 我应该拿到21天的工资才对。另外我想咨询下,如果我被公司无原无故的给解雇了。当然公司并没什么理由,我该得到什么补偿吗?

调解 2009-12-29 12:0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在这里先纠正你一点,劳动者的日工资计算基数不是按30日计算,是按21.75天计算。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扣发劳动者工资,你公司扣所谓保密费的作法是违法的。对于这些问题,你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但因你试用期未过,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以你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理由的话,与你解除劳动合同是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的。 具体不明的地方,建议你找律师当面咨询。
  • 在这里先纠正你一点,劳动者的日工资计算基数不是按30日计算,是按21.75天计算。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扣发劳动者工资,你公司扣所谓保密费的作法是违法的。对于这些问题,你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但因你试用期未过,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以你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理由的话,与你解除劳动合同是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的。 具体不明的地方,建议你找律师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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