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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2年底个人出资22万购得A房产。2004年5月和现在的妻子登记结婚,2007年7月,卖掉A房产,并贷款50余万元购得现在的B房产(购房款共计80余万元)。2008年6月入住。2009年5月我老婆到法院起诉我要求离婚,到7月份,法院经过两次开庭,判不予离婚。在向您咨询婚前财产的问题前,有几点我要说明一下的:1、在购得B房产之前,我妻子帮我一起还清A房产部分贷款(大约5、6万吧);2、我妻子于5月8日-12日,在以我的姓名为卡主的建行还贷卡内,秘密取走(卡放在B房保险箱内)21万余元。想问一下:1、A房产是否是属于我的婚前财产?A房产的定价如何界定?2、秘密取走(收到法院传票后,我震惊之余电话查询得知卡内钱款已被取走21万余元)还贷卡内的钱款是否算非法转移财产?如果法院判离婚的话,是否对非转移方有利?有利程度多少?3、此外,她和我分居(她住在父母家)已经10个月,分居多久可以作为自动解除婚约?

离婚 2011-11-19 09: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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