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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在韩企工作,04年时公司派我到韩国工作&培训1年,并签订了合同,要求从韩国回来时继续为国内公司工作5年,并在合同中规定了约5万的违约金. 现在我想跳槽,公司要求我支付合同剩下的1年半的违约金(1W5左右),请问这样是否符合劳动法规定. 具体: 1. 韩国1年以工作为主,工资由海外的本部支付,国内公司负责与韩国本部联系并购买机票,不承担个人费用(包括工资,个人养老保险和公积金等),没有相关培训的证明(比如得到什么证书之类的),是否属于培训? 2. 培训后要求签订5年的劳动合同,到2010年2月结束,在新劳动法公布后这个合同还应生效吗?  从新劳动发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来讲,是否可以定义为不违约?不需或者少交违约金? 请帮助.

其他 2008-07-03 12: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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