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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于2007年10月被河南华康食品有限公司聘用,负责销售工作,现公司由于某种原因,已经停产,当时由我直接负责的客户现还有五万元货款未给客户兑现,客户说向公司打款的账号是我用手机发给他的,现在他要我承担这笔债务,请问我应该承担次债务吗?我该怎么办?(另:现还欠我一万一千元工资未兑现.)

争议解决 2008-07-03 16:50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该五万元货款应该由你原来所在的公司承担,你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由公司承担。另外公司欠你的1万1千元工资,可以向公司追还,如果单位不承担,那么你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建议注意保存证据。
  • 你只要能证明是你的职务行为就行了.
  • 该五万元货款应该由你原来所在的公司承担,你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由公司承担。公司欠你的工资,可以向公司追讨,如果公司不发,你可以向当地的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 你要把能证明你是该公司员工的证据保存好.
  • 你好!该五万元货款应该由你原来所在的公司承担,你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由公司承担。另外公司欠你的1万1千元工资,可以向公司追还,如果单位不承担,那么你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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