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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买了A公司的仪器用于经营获利。可后来才知道A公司是仿造B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生产的,那如果B公司和A公司大官司有我的责任吗? 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您可根据该条款规定进行判断。 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呀?A公司只给我一张我买机器的收据与合同,是收据不是发票。那这算不算能证明我买的产品合法来源?如果算能证明产品合法来源的那我的店还能继续用原来的仪器开吗? 麻烦各位律师在百忙中帮忙解答一下 非常感谢

其他 2010-01-02 01: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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